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有關規(guī)定,經商國家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質檢總局,決定對部分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的進口管理規(guī)定進行調整。自2007年8月1日起,對進口“碳化鎢廢碎料”(商品編碼:8113000010,指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碳化鎢硬質合金廢碎料或使用過的廢碳化鎢硬質合金)、“含銅大于10%的銅冶煉轉爐渣(用于銅冶煉的原料)”(商品編碼:2620999020)、“其他銅冶煉渣(用于修船業(yè)的除銹磨料)”(商品編碼:2620999020)暫按照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進行管理。具體要求如下:
一、進口上述固體廢物的利用單位必須經環(huán)??偩謱彶樵S可,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
二、進口上述固體廢物的利用單位必須自行辦理進口申請和進口手續(xù),不得委托其他單位代理進口,同時禁止將進口的固體廢物轉賣給其他單位使用。
三、進口上述固體廢物必須符合《進口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環(huán)境保護控制標準——冶煉渣》(GB 16487.2-2005),并經檢驗檢疫部門檢驗合格方可報關進口。海關憑環(huán)保部門簽發(fā)的固體廢物進口許可證和檢驗檢疫部門簽發(fā)的入境貨物通關單驗放。
四、條件成熟時,有關部門將把上述廢物正式列入限制進口類可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目錄。
特此公告。
國家環(huán)境保護總局
二○○七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