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防止易制毒化學品流入非法渠道,預防和打擊制造毒品犯罪活動,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qū)域內生產(含加工、合成)、經營、使用、儲存和運輸(含攜帶)易制毒化學品,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易制毒化學品,是指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本條例實行嚴格管理的容易被用于非法生產毒品以及國家規(guī)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化學品。
對麻黃素的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易制毒化學品的名稱及批量標準見本條例附錄。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管理工作的領導。
公安機關依據(jù)本條例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使用、儲存和運輸進行監(jiān)督管理。
化工、衛(wèi)生、醫(yī)藥、工商、貿易、交通等有關部門接其職責分工做好行業(yè)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和批量使用,實行登記證管理制度;對易制毒化學品的儲存和跨市、地、州批量運輸實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第六條 生產、經營及批量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憑營業(yè)執(zhí)照和行業(yè)主管部門核發(fā)的或國家規(guī)定的有效證件,到當?shù)乜h以上公安機關登記并領取登記證。
第七條 超過批量標準跨市、地、州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物主應憑有效證明文件到運入地或運出地縣以上公安機關辦理易制毒化學品運輸許可證。實際運輸?shù)囊字贫净瘜W易品名、數(shù)量及運輸路線應當與運輸許可證中載明的一致。
運輸許可證實行一證一次有效,不得重復使用。
第八條 公安機關應在出入省的通道,加強對易制毒化學品運輸?shù)臋z查工作。
第九條 開展易制毒化學品儲存業(yè)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當?shù)乜h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由公安機關會同行業(yè)主管部門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發(fā)給易制毒化學品儲存許可證。
儲存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不符合本條例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易制毒化學品儲存服務。
第十條 省外單位和個人在四川省批量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應憑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和有效證明文件,在運出地縣以上公安機關辦理運輸許可證,并應向有生產、經營登記證的企業(yè)購買。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無登記證的單位和個人批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
第十二條 易制毒化學品進出口,應按照國家有關對外貿易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批量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和個人,應建立嚴格的自查登記制度,每個月向所在地縣以上公安機關報告一次,并接受縣以上公安機關和行業(yè)主管部門的查驗。
第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o登記證生產、經營和批量使用易制毒化學品的;
?。ǘo許可證從事易制毒化學品儲存業(yè)務的;
?。ㄈ┫驘o登記證的單位和個人批量銷售易制毒化學品的。
第十五條 無許可證超過批量標準跨市、地、州運輸易制毒化學品的物主,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無許可證向省外運輸?shù)囊字贫净瘜W品,由縣以上公安機關予以暫扣,對不能證明來源和合法用途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予以沒收。
第十六條 冒領,騙領、偽造、變造和買賣、轉借本條例規(guī)定的有關證件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使用、儲存易制毒化學品時,未建立自查登記制度或未按期報告的,由縣以上公安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人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非法買賣易制毒化學品,或者非法運輸、攜帶易制毒化學品出境,或者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為其提供易制毒化學品,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根據(jù)本條例負有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對依據(jù)本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二條 依據(jù)本條例罰沒的款、物,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規(guī)定的生產、經營、使用登記證和儲存、運輸許可證,由四川省公安廳統(tǒng)一制作,縣以上公安機關發(fā)放,收費標準由省財政廳和省物價局核定。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四川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
四川省易制毒化學品名稱及批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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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名稱 |
購買、運輸許可批量(公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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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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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黃素(Ephedr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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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角新堿(Ergometrine)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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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角胺(Ergotamine)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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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黃樟腦(Isosafrole)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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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角酸(Lysergic acid)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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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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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苯基-2-丙酮(1-pheny-1-2propanone)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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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椒醛(Piperonal)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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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麻黃素(Pseudoephedr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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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樟腦(Safrole)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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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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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酮(Acetone)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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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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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醚(Ethy lether)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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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酸*(Hydrochloric acid)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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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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苯乙酸(Phenylacetic acid) |
20 |
|
哌啶(Piperidine) |
20 |
|
50 | |
|
硫酸*(Sulphuric acid)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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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苯(Toluene) |
50 |
|
50 | |
|
氯化亞砜(Thionyl chloride)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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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鋇(Barium sulfate)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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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化鈀(Palladium chloride)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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醋酸鈉(Sodium acetate) |
100 |
|
氯化銨(Ammonium chloride) |
100 |
包括本表所列物質可能存在的鹽類。*鹽酸和硫酸的鹽類不列入。